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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市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新规

发布时间:2020/06/23 点击:

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,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,近日,我市转发了省人社厅、财政厅出台的《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合人社秘〔202063号),并结合实际,对我市公益性岗位有关问题作出新规定:

公益性岗位: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,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。 

公益性岗位涵盖四大类

一是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、公共管理类岗位,具体包括街道(乡镇)、社区(行政村)的劳动就业、社会保障、医疗卫生、社会救助、社区矫正、群团工作、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;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、专业技术类岗位。

二是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,具体包括道路交通、治安巡防、市政管理、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。

三是机关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,具体包括保洁、保绿、保安等岗位。

四是劳务派遣企业、家庭服务业企业、物业管理服务企业、养老服务机构等托底性安置岗位。 

七类人员纳入安置范围

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。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、技能水平、家庭因素、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,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就业的人员。主要包括:

一是零就业家庭成员: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、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。

二是大龄就业困难人员: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、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。

三是长期失业人员: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。

四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: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,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。

五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: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(林地)被征用家庭,土地(林地)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.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。

六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: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,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。

七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: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,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。 

规范人员上岗程序

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按照公开征集、单位申请、核定确认、公开发布的程序进行。公益性岗位聘任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公布信息、个人申请、供需对接、用工备案的程序进行。各县(市)、区(开发区)人社部门需定期举办公益性岗位供需对接会,搭建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对接平台,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,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上岗。  

劳动报酬和参保规定

公益性岗位的劳动报酬每月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(现行标准为1550/月)。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本着“谁用人、谁参保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规定,为安置对象参加养老、医疗、失业、工伤四项社会保险。 

享受两项补贴政策

一是岗位补贴。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分别给予用人单位和安置对象岗位补贴。

二是社会保险补贴。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、基本医疗保险费、失业保险费、工伤保险费等给予补贴,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、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。

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,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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